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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应当向原公司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该去哪里、如何办理呢?这份指南请收好!
申请条件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存续,并于营业期限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后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厦门市适用)
7、法定代表人的免职、任职证明
8、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
9、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11、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2、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3、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1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1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17、合并协议
18、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19、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