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已完成营业执照名称变更、资格有效期内的国标级高企(含本年度应重新认定的国标级高企)。
注:资格失效的国标级高企和已在国家高企申报系统注册的非国标级高企,可自行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更名操作。
二、申报材料
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提交下列1-4项申报材料;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的,提交下列1-6项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uwu.most.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在线打印并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的复印件;
(三)名称变更后的企业经营范围相关文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截图打印基本信息。
(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网址:https://credit.scjg.xm.gov.cn) ;
(四)名称变更前的企业经营范围相关文件:提供任意一项有记载企业更名前经营范围的文件,如公司(旧名称)章程、章程修正案、公司(旧名称)登记备案信息截图等;
(五)核准变更通知书颁发日期前一个月的销售收入明细表(表格内容须包含凭证号、产品名称、收入金额、开票日期等项目,加盖公司公章);
(六)企业近一个月的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司公章)、近一个月度销售收入明细表(表格内容须包含凭证号、产品名称、收入金额、开票日期等项目,加盖公司公章)。
上述名称变更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无需胶装。请先在国家高企认定申报系统中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系统提交的申报数据填写无误后,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可邮寄受理)。
三、申报批次及系统截止时间
(一)第1批:4月30日;
(二)第2批:5月31日;
(三)第3批:6月30日;
(四)第4批:7月31日;
(五)第5批:8月31日;
(六)第6批:9月30日;
(七)第7批:11月30日。
四、申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