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顺延;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当年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行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2.《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5〕346号)...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五)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证明等有关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