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 2号)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多可填写三个出资者。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12.编号: 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3" 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