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2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受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五、决定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决定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并实施托管。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9.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四)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
允许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允许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1年以上。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