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缺项);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