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设立许可应提交以下资料: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2.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质材料(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公民申办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或电子证照库调用进行核验)。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件、证书原件及简历,5年以上、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对工作经验证明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申请人不用提供,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对在办理时限内,无法核查清楚的,采取当事人书面承诺形式进行受理;外国人仍需要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3.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
4.开展保安服务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5.会计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或电子证照库调用进行核验);
6.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说明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应当表述为“保安”,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
8.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或电子证照库调用进行核验)。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
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
2.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其中政审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重新提交申请设立一般保安服务公司规定的材料。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申请人不用提供,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对在办理时限内,无法核查清楚的,采取当事人书面承诺形式进行受理)、在华取得的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书原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