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厦门管理办法通知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9.《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
3.《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 号)。
4.《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
5.《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
6.《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7.《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为进一步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2015年国jia外汇管理局发布《国jia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新设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目下和境外投资项目下相关外汇登记。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
期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实施核准、备案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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