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QFLP政策解读

更新:2025-02-03 09:30 编号:12159672 发布IP:14.20.90.12 浏览:6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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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QFLP政策解读

020年7月23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指引(试行)》(厦金管[2020]87号,“《厦门试点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成为继上海、北京、深圳等11个QFLP试点后,又一个QFLP试点的地区。本文将重点解读厦门的QFLP政策。

本文目录

•一、股东

•二、组织形式

•三、三种模式

•四、双落地要求

•五、QFLP基金

•六、税收政策

•七、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事项

•八、资金托管与外汇资本金利用

私募基金公司.jpg

一、股东

根据《厦门试点办法》的规定,股东要求如下:

(一)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牌照;

2.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3.在申请前的上2个会计年度,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二)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厦门试点办法》对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未设置具体的资.资条件。

二、组织形式

根据《厦门试点办法》的规定,厦门试点政策中对于QFLP的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公司制,也可以采用合伙制。

三、三种模式

目前QFLP有三种模式,一是“外资管外资”模式,即外资基金管理人仅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管理外资基金;二是“外资管内资”模式,即外资管理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管理人民币基金;三是“内资管外资模式”,即内资基金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管理境外资金。

根据《厦门试点办法》的规定,厦门QFLP基金支持“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管理模式。

四、双落地要求

所谓的双落地要求,是指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须注册在当地。

根据《厦门试点办法》的规定,厦门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都必须注册在当地,换种角度而言,厦门实行双落地要求。

(图源:网络)

五、QFLP基金

根据《厦门试点办法》,注册资本Zui低限度为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而对于Zui高限度、出资期限要求和外资比例要求《厦门试点办法》中未作明文规定。

对于QFLP基金的投资者门槛,《厦门试点办法的》规定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

1.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牌照,每个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企业、团队出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为促进厦门与台港澳、东南亚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金融合作交流,对该等地区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境内投资者

《厦门试点办法》)未作明文规定。

六、税收政策

1.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投资范围与禁止事项

(一)可以从事

应当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以股权投资为主的方式进行投资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私募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私募基金投资的限制。

(二)禁止从事

不得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限制类领域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八、托管与外汇资本金使用

根据《厦门试点办法》的规定,厦门QFLP基金必须进行托管,托管行的条件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分行级以上的商业银行。对于外汇资本金如何使用,在《厦门试点办法》中并未作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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