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盖章复印件各1份,如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可调用的,由市局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无需提交;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