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符合燃气规划,并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五)、(六)、(八)项条件。
2、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文件要求
申报材料
1*《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供应站(点)所处位置地形图,平面布置图(需标注四周建构筑物及间距)
4*供应站(点)负责人任命文件,燃气培训证;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5*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措施
6*供应站(点)消防设施配备、不发火花地面等相关说明材料或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