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全力做好便民购药服务改革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鼓励、引导连锁便利店申请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许可,鼓励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设置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门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居民用药安全。
为支持开展便民购药服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允许在具有24小时服务能力、门店较多的连锁便利店设置便民药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厦门市范围内拥有5家以上使用统一商号门店的连锁便利店,其门店可以提出申请。
连锁便利店的门店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以单体药店的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以连锁门店的形式提出申请。
其中,申请作为连锁门店的,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种是其隶属企业(即上述连锁便利店)取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许可证;
一种是该便利店门店保留其名称、隶属企业不变的情况下,加盟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
连锁便利店设置便民药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连锁便利店设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