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福建区域保险代理 转让福建全国保险代理
转让全国保险经纪 转让全国保险公估
福建区域保险代理牌照
注册区域:福建
注册资金:200万
托管资金:20万
许可证有效期:长期
有无业务:少量业务,车险为主
转让原因:业务转型
经营范围: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工商年报:正常
企业年报:正常
对外投资:无
行政处罚:有(已处理)
税务:正常 无欠税 账本齐全
社保:正常 无欠款
分支机构:有(都是直营)
裸牌转让价格:280万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引用已废止标准;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违规退还保费;五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六是费率表要素不完备;七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八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九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十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一是扩展类附加险错误归类为规范类;十二是保险条款含有多个责任的,单个责任表述不清晰;十三是费率表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