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qflp注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
关于印发《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文日期:2020年7月23日
文号:厦金管〔2020〕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指引(试行)1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9〕279号)文件精神,促进厦门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 总体原则
(一)坚持政府指导。由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建立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发展促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坚持服务实体。我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工作宗旨是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重点吸引外资优先投资于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新能源及新材料、互联网新经济、生物医药等产业,鼓励境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于我市“三高”企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三)坚持风险可控。加强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监测预警,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配备专业力量,做好辖区内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属地风险处置,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注册设立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和合伙制,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资金、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均必须注册在厦门。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外商投资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以上出资方式均限于货币资金,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 五)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名称中应加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名称中应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字样。
(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申请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
资产规模不低于 1000 万美元等值货币;2.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
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牌照。每个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
万美元等值货币,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企业、团队出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可选择境内企业作为管理企业,或由外商投资发起设立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的主要境外股东、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牌照;2.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3.在申请前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为促进厦门与台港澳、东南亚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金融合作交流,对上述区域企业或个人出资作为基金及其管理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可适当放宽要求。
(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申请开展业务,应当向区监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表(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台港澳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4.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5.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牌照(如有)。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的申请经区监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复核认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出资币种为外币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和支付手续。
三、 业务经营
(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在完成商事登记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如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市金融监管局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九)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历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对企业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投资运作,发现其投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的,不予执行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所得资金和经营利润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币汇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需向结算银行提交投资者相关完税证明或税务备案表,或由结算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十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不能从事与股权投资无关的业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以股权投资为主的方式进行投资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私募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私募基金投资的限制,不得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限制类领域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及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四、 营商环境
(十二)创新税收征管服务,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便利的税收管理和服务。落实好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做好与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工作,加强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政策辅导,推动企业及时适应政策调整,有效释放政策红利。
(十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厦门市、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相关的落户奖励、高管人员奖励、经营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各区、管委会建设各类基金小镇、基金空间、基金集聚区等平台载体,配套出台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相关扶持政策,设置专门服务点,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扶持政策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五、 附则
(十四)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厦门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则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