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B.增值电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资质示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要求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
2、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主体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 3 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4、需实际办公场地和符合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
5、至少有 3 名人员及社保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3人近期1个月的社保证明
4、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5、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
6、网站域名证书(公司名义购买)
7、网站搭建
8、网站服务器托协议及服务器提供商的IDC/ISP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