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融资租赁公司金融局新设条件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国际上普遍、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1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融资租赁公司金融局新设条件:
1、主发起方股东成立需要满一年以上;
2、上一年的资产资产不低于5000万美元;
3、公司高管需要有相关行业三年从业经验;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的审计报告;
5、公司需要有7位数的银行存款且要出具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