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需有8名计算机或者网络技术专业人员)4.确定的域名。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四)有确定的域名。
申请材料:
1、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章程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中有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以及该法人的所有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及简历。股东必须是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可以是港澳公民或法人,但必须大陆资本控股。
6、专业人员身份证明,需要有8名专业人员。
7、专业人员学历证明或者职称证明,8名专业人员中至少有4名计算机相关专业人员。
8、专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8名专业人员中至少有4名计算机相关专业人员。
9、设备购买租或赁合同
10、办公地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