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示的是,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请互联网企业和各线上服务平台提供商周知。
受理条件:
一、符合申请事项定义。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际经营事项与申请事项相符。三、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申报企业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申请材料: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网上办理,免于提交)
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1.有确定的域名;2.网站域名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3.仅利用应用程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用程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视为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业务说明 1.有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4.企业股东不得含有外资成分(追溯至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