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司章程在明确股东的权利的时候,也要求列明股东的责任,一定要弄明白整个转让的过程,对于我们每个创业者来说,一定规避好风险,免得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是公司法的规定,很显然,公司法不仅允许对股权转让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规定,章程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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