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2024新版攻略)
在不少企业已经尝到RCEP红利,并希望借助广交会继续深耕RCEP成员市场的也有一些企业在全面恢复线下展的广交会上新结识了不少来自RCEP成员国的采购商,并充分感受着他们对中国制造的高涨热情。这也让这些企业积极调整思路,规划着将更多资源和业务投向这一充满商机的广阔市场。
主营陶瓷餐具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该公司负责人陈鼎告诉记者,此前公司的经营重心在欧美市场。受中美贸易摩擦、美国通胀高企等因素影响,高淳陶瓷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发展遇到了一定程度的困难。“随着RCEP的生效实施,我们发现RCEP成员国市场具有巨大潜力。特别是在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的东南亚市场,无论是作为餐饮业的重要配套产品,还是作为旅游业的周边纪念品,我们这些餐厨产品生产企业都将迎来广阔的机遇。”
厦门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
发改委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着重对敏感项目的审核,而根据该办法,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
(2)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1.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
商务部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迪拜PPP法律框架
PPP法是迪拜的法律,而非联邦法,不适用于其他六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PPP法为PPP项目在迪拜的具体实施设置了一系列的目标和说明条款,包括鼓励私营部门更多参与项目开发并不断增加投资,减轻与项目成本相关的一般预算的融资压力且逐渐降低政府相关项目的财务风险,增加产量并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促进技术与经验从私营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并在未来加强政府人员对项目运营管理方面的培训等。
按照PPP法规定,启动新的项目需要依托合作伙伴关系委员会的支持,委员会成员由其负责人任命。当项目超过2亿阿联酋迪拉姆(约5446万美元)时,则需要有至少一位迪拜财政部代表加入合作伙伴关系委员会。合格的投标人对于项目公司的组成及项目的具体执行至关重要,这样的项目公司通常以独资的形式,或是拥有迪拜经济发展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本地或外国公司构成。政府在项目启动之初也会以投资人的身份加入项目公司,这种参与方式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实现的。这其中的意义在于,根据《阿联酋公司法》(2015年第2号法案)对本地所有权的要求也将适用于项目公司。目前,所有遵循当地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确保其发行的股票中至少有51%属于阿联酋国家或公司由一个或多个阿联酋公民占据全部股份。从相关自由贸易区权力机构获得经营许可的自由贸易区公司都无法满足PPP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公司构成要求。
迪拜政府.部门可免除对优.秀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的要求并在中标人有能力单独执行项目的情况下允许其直接执行项目。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中标人有充足资金与技术保障,并能确保执行过程有充分的金融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