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珍视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或使用权,并将其投入目标公司以取得股东资格。从登记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投资的审批一般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确定性、存在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满足确定性、存续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四个要素的要求。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即可以依法转让的,并且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都对出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同样作为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样也需要全体合伙人或者评估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
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作为财产出资,只有依法转让且能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出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