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办理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独创性:软件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即不能是简单的机械复制或模仿他人的作品。软件的创作应表现出作者的独特思想和创意。
完整性: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整个软件作品,包括源代码、可执行文件、图形界面、算法等。软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该完整地表达作者的创作意图。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