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厦门-泉州旅馆业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代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3.《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第二大点第一项“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4.《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规范》【闽公综(2017)3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