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认缴证明。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4〕22号)关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4〕22号)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时章程中约定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
1.有效身份证件、简历;
2.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五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4.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或无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从事开展安全技术防范或安全风险评估业务的,需提交具体方案、相关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配备专业电脑、测试及施工工具清单,用于安全技术工程或进行风险评估使用车辆行驶证。
提供专业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应提供除七项外的所有资料。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具备《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前述材料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认缴证明。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拟担任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名单、个人信息。
(四)枪、弹库房建设施工方案,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安全标准专业押运车辆的购车或租赁协议;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出具租赁协议;GPS卫星定位系统设计应用方案。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只需提供上述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规定条件的材料,无需提交证明其符合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市、州公安局申请,在提供本规范规定的普通保安公司、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相关材料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