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时间:2020-03-30 16:38 来源:厅各设区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备案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一)申报范围
符合《扶持办法》的第五条规定。
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可以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备案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入库备案和认定均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上报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时间
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自行发布本地区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推荐上报入库备案企业名单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
(1)企业根据《扶持办法》第五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入库备案申请。
(2)申报企业应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高企管理系统”)链接栏目进行注册登记,并按《实施细则》第三点(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详细清单见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
(3)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2.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点(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严格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时应附上加盖机构公章及机构负责人签章的《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报告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
3.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1)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拟提交专家评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附件1)。
(2)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
(3)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在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截止时间前将本地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2)、《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3)加盖科技、工信、财政等三部门公章后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并留存企业申报材料。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提交并打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4),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审核变更后的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涉及复杂变更的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在企业发生变更之日2个月内通过网络提交,以书面形式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
经审核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由企业所在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培育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由企业所在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年报
2018年、2019年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应于6月10日前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5)。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予以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后一年内不可再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