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文物局审批。
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2、长期在特定区域从事特定类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熟练掌握传统特色工艺技术,业绩突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可以向文物局申请取得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申请上述特定范围一级资质的单位,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二)、(四)、(五)条标准。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申请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的单位,适当放宽相关标准。
3、近5年内,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的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二)、(四)、(五)条标准。
4、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5、 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