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髙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
章总则
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部分科技型企业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并予以扶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囯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每3年复核一次。已认定为国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资格期满的国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厦门高新项目申报厦门市高新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