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行为。
国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件申请商标的审查都是审查员人工进行的,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化差异。受主观因素影响,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审查结果。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更大限度的给予申请人救济的机会,也能保证审查程序瑕疵能够减少。
商标驳回的主要原因包括哪些情形?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一)商标具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
(二)商标不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冲突。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