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可研报告要求:
1.公司简介(主营业务、近三年运营情况、产品优势、股权结构)
2.境外公司简介(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近三年运营情况、产品在投资地优势、选择投资地的原因、开展境外投资的必要性和盈利点)
3.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用途(资金为母公司自有资金(账面资金)/银行贷款/其他渠道、资金的详细测算和明细)
4.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投资所在地风险及政策分析)
PS:并购境外企业的项目需要提交第三方机构编写的尽职调查(涉及法律、专利技术、投资环境等风险情况,视具体项目而定)。
三、发改委所需资料清单:
1.备案项目申请表;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文件;
3.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自有资金出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