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
自2019年以来,国务院、厦门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一系列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文件,原有的《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五年来,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破解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已累计投资企业69家、投资金额1.816亿元。但因该暂行办法已到期失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厦门市政府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完善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通过制度设计保证基金运营的科学、公正和廉洁,建立符合投资规律、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我局与财政局企业处多次会商,拟修订出台《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及条件
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7年以内的初创期企业。
支持条件: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上一年度年销售额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初创期企业。
2.支持方式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一般在五年内按投资原值加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退出。具体分为:
(1)直接投资:成果转化基金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0%;
(2)跟进投资:在创投机构实际投资后,成果转化基金按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创投机构相同。
三、申报方式
每年两批次固定时间段申报,具体申报时间请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官网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