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化妆品许可证,厦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报专业咨询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 4 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啫喱类。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 为 2 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 可证的化妆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 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 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 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 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 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 6个申证单元, 其作用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 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 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气雾剂类; (2)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 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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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