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申请开办旅馆申请开办旅馆,凡属单位经营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作经营或个体经营的,须经旅馆开业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批准。办理批准手续后,向所在地方、县(区)公安局(分局)申请,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查合格,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2、申请开办印刷业企业申请开办印刷业企业、须向所在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特种业行业许可证》,其中经营报纸、书刊印刷业务的,还需经市、地、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领取《报纸、书刊印刷许可证》,再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始准营业。对无照营业的,予以取缔。经批准经营印刷业的,如需改变名称、经营范围或合并、迁移、歇业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在三日内向当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备案。
3、申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