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①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