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落实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优化、强市建设示范市、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和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4条 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实施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管理措施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