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加快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企业通过转让方式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较高100万元。
(二)高等院校、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方式在本市实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属非关联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0%给予每项较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较高100万元。通过开放许可实施的,优先实施奖励,单项奖励较高额增加至15万元。
以上项目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每件专利只对第1次转让或许可进行奖励,多次许可、转让的不重复奖励。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个项目计算。
第2条 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貸款,在按期偿还融资貸款后,按还款年度12月的一年期貸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给予补贴,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补贴比例较高60%。单笔融资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较长不超过1年,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还清貸款的贴息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补贴总金额较高30万元。
第3条 引导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对获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专利奖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专利,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其他专利投保补贴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较高3万元。
第4条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承担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项目发起任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按实际融资金额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较高20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较高600万元。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要以专利、商标等权益为基础资产,期限要求不低于1年(含1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