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多项认定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2条 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备案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简称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3条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对企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开展并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根据成效择优选取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项目经费实际支出的60%,每个项目补助较高15万元。上述项目每年补助总金额较高500万元。
上述创新主体需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科研机构应拥有自主研发的5件(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高校、园区应拥有50件(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同一创新主体每年较多补助一项。
第4条 鼓励学校、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在本市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培训,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水平的宣传培训项目,根据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个承担单位每年可获得一个项目的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8个项目。宣传培训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申报评审方式产生,实行合同制管理,需签订项目协议书和通过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