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对以厦门地址申请、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之后的专利按以下范围和标准给予资助:
(一)获得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每件资助较高4000元。
(二)获得其他国家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授权的外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件资助较高1000元。
上述资助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所缴纳官费(不含年费、代理费)50%要求,资助经费申领时根据官费缴纳凭证等进行核准。上级对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等再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2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厦门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给予奖励。
第3.条 鼓励在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有关重点发展产业以市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目录为准。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实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项目,培育成效显著的(每个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至少包含50件发明专利和10件通过PCT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金额较高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