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对在以下侵权纠纷案件中维权成功的当事人,在相应司法判决书、行政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之后生效之后一年内,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总支出额给予维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内维权成功的,对每个案件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维权资助,较高资助10万元,其中律师费较高3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资助总金额较高50万元。
(二)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外维权成功的,对每个案件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维权资助,较高资助20万元,其中律师费较高6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资助总金额较高100万元。
上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果涉案专利或者地理标志已经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2条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每年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分档给予较高30万元的经费资助;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和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为同一机构的给予较高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3条 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奖补措施具体按照《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